綠證、綠電交易
一、綠證綠電的“雙碳”背景介紹
1.環境背景
相信大家都聽過“全球變暖”這個詞,2023年是非常炎熱的一年,我國平均氣溫較常年偏高0.82攝氏度。從2020年開始,全球平均氣溫就已經比工業化前上升了大約1.2℃,氣溫的上升速度遠遠超出預期。全球平均氣溫每升高1℃,海平面可能會上升超過2米,這會導致像巴厘島、馬爾代夫這樣海拔較低的沿海地區的面積逐漸縮小甚至消失。如果全球平均氣溫上升2℃,全球99%的珊瑚礁都將消失,相當于墨西哥那么大的凍土會永久解凍,水資源將變得極度緊張。
導致全球變暖的“罪魁禍首”是人類活動不斷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太陽發出的短波輻射透過大氣層到達地面,而地面增暖后反射出的長波輻射卻被這些溫室氣體吸收。大氣中的溫室氣體不斷增多,就好像給地球裹上了一層厚厚的被子,使地表溫度逐漸升高。為緩解“全球變暖”,可以采取的行動主要就是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
2.政策背景
為了推動我國低碳綠色發展,應對全球氣候變化,2020年9月22日,習近平主席在聯合國大會上首次提出“雙碳”目標,即中國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碳達峰”,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
什么是碳達峰?碳達峰是指某個地區或行業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達到歷史最高值,在這個點處,碳排放增長率為0,已經達到極大值不會再增長了,往后都是減少,所以這個點是二氧化碳排放量由增轉降的歷史拐點。
什么是碳中和?碳中和是指某個地區在一定時間內人為活動直接和間接排放的二氧化碳,與其通過植樹造林等吸收的二氧化碳相互抵消,實現二氧化碳“凈零排放”。碳達峰是碳中和的基礎和前提,在碳達峰之前二氧化碳排放量持續增長,很難評判到底要進行什么量級的吸碳項目才能達到抵消,所以要先讓二氧化碳的排放達到頂峰,再進行下一個階段的規劃達到碳中和。我們的最終目標就是達到碳中和,所以碳達峰盡早實現也會留更多過渡時間給碳中和,減排吸碳的工作壓力也會更小,對經濟的影響也會越平緩。
3.開展綠證、綠電交易對實現雙碳目標的積極意義
在政策引領下,“雙碳”工作貫穿于能源、工業、建筑、交通等各重點領域,尤其是在能源方面,我國積極推動能源轉型。
那么什么是能源轉型呢?能源轉型指的是從以化石能源為主轉向以可再生能源為主的能源體系變革,從依賴化石能源的集中式、高碳、高污染的能源系統轉變為以可再生能源、分布式、低碳、低污染的能源系統。綠證、綠電交易的開展,通過市場化交易手段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直接與需求側用戶連接起來,有效推動了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規模擴大和綠色發展,促進了能源體系的變革,對“雙碳”目標的達成有積極意義。
二、綠證
1.國內綠證(green energy certificate)
1.1國內綠證是什么
按照國際通行的概念,綠證是指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是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的“電子身份證”,是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發綠色電力頒發的具有特殊標識代碼的電子證書。1個綠證單位對應1000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每一個綠證的產生或交易,就意味著有1000度可再生能源綠色電量已上網或消費。發電企業通過出售綠證獲取綠色電力的環境價值,電力用戶通過購買并持有綠證完成綠色電力消費。綠證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
目前綠證的種類主要有風電、太陽能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
1.2綠證從生產到核發到交易的流程
1.3綠證的作用
微觀來講
對賣方:是新能源補貼的替代措施,國家補貼發放緩慢,通過出售綠證可以盡早獲得一部分的新能源補貼款項。(注:賣方未申領綠證、申領綠證未掛牌出售或協議轉讓,以及掛牌出售未售時,賣方仍可繼續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賣方出售綠證的行為,不影響賣方其他已經上網的電量和未來的上網電量繼續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的權利。通過綠證交易平臺已售出的綠證,由電網企業按綠證對應的電量核減應發的國家補貼。國家補貼總量不變,最終核發的時候會減去綠證這一部分的補貼。)
對買方:
①對個人:由于綠證目前僅可交易一次,即發電企業或者項目主出售給企業或者個人,綠證不具有可流通商品的屬性,個人購買綠證通常出于支持我國環保事業,不具有投資意義。
②對企業:
1.可以打造環保企業的概念,有助于企業朝esg合規、助力碳中和方向發展(esg:英文environment、social、governance(環境、社會、治理)的縮寫是一種關注企業環境、社會、治理績效而非財務績效的投資理念和企業評價標準。基于ESG評價,投資者可以通過觀測企業ESG績效,評估其投資行為和企業(投資對象)在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貢獻。)
2.用于政府項目的投標,或者企業的其他客戶有相關的環保要求
宏觀來講
①促進了可再生能源項目的開發建設。通過出售“綠證”,發電企業可以在基本電能量價值以外獲得綠色環境收益,有利于通過市場行為調動廣大投資主體建設可再生能源項目的積極性。
②通過市場化手段促進可再生能源的消納利用,協同助力能源結構轉型。
③有利于引領綠色消費。目前一些有環保意識的跨國企業已作出100%使用綠色電力的承諾,部分國家也對進出口貿易商品的綠色電力消費情況提出了要求。所以購買“綠證”,并以此來證明綠色電力消費,也是國際通行的體現環保貢獻的重要途徑。
1.4綠證最新兩個政策要點及解讀
1.4.1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號)
要點:
①明確了綠證核發項目
對全國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生產的全部電量核發綠證,實現綠證核發全覆蓋。其中:
??對集中式風電(含海上風電)、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含光熱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對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對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對存量常規水電項目,暫不核發可交易綠證,相應的綠證隨電量直接無償劃轉。對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產的完全市場化常規水電項目,核發可交易綠證。
②明確了綠證交易平臺與交易方式
綠證依托中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平臺,以及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廣州電力交易中心開展交易,適時拓展至國家認可的其他交易平臺,綠證交易信息應實時同步至核發機構。現階段可交易綠證僅可交易一次。
綠證交易采取雙邊協商、掛牌、集中競價等方式進行。其中,雙邊協商交易由市場主體雙方自主協商綠證交易數量和價格;掛牌交易中綠證數量和價格信息在交易平臺發布;集中競價交易按需適時組織開展,按照相關規則明確交易數量和價格。
③明確了綠證應用的方向
支撐綠色電力交易。在電力交易機構參加綠色電力交易的,相應綠證由核發機構批量推送至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按交易合同或雙邊協商約定將綠證隨綠色電力一同交易,交易合同中應分別明確綠證和物理電量的交易量、交易價格。
核算可再生能源消費。落實可再生能源消費不納入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家能源局核定全國和各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數據。
認證綠色電力消費。以綠證作為電力用戶綠色電力消費和綠電屬性標識認證的唯一憑證,建立基于綠證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標準、制度和標識體系。認證機構通過兩年內的綠證開展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時間自電量生產自然月(含)起,認證信息應及時同步至核發機構。
銜接碳市場。研究推進綠證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的銜接協調,更好發揮制度合力。
推動綠證國際互認。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原則上只能申領核發國內綠證,在不影響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實現的前提下,積極推動國際組織的綠色消費、碳減排體系與國內綠證銜接。加強綠證核發、計量、交易等國際標準研究制定,提高綠證的國際影響力。
解讀:
①目前綠證僅可交易一次,綠證的交易預計會往自由交易、企業消納的方向發展。同時對市場有更大的包容度:一方面,允許“電證合一”(綠電)“電證分離”(綠證)【這里綠證綠電交易的區別會在后面的版塊具體分析】、甚至未來的“電證碳合一”等多種交易模式和形式,更有利于滿足市場主體差異化的需求;另一方面,交易平臺不僅限于現有的機構,交易平臺的競爭可以促進交易品種的開發、服務質量的提升,碳交易市場、金融機構也可以參與進來。
②提出了加強與碳市場的銜接和國際互認。明確了后續機制完善的方向,提供了較好的預期。
③但是就目前來說仍存在一些問題
1. 綠證、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和生態環境部公布的電網排放因子、企業碳排放核算指南沒有銜接,綠證環境權益的額外性仍無法充分體現,沒明確具體如何與碳市場銜接。
2. 根據最近公布的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目標,大部分省均可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指標既無分配到市場主體的必要,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也沒有嚴格考核市場主體的動力,當前的合規市場設計尚無法有效支撐綠證供需平衡。
3. 與國際互認這個問題。通過購售電協議、證電合一?還是證電分離?國外買方的認可需要一定時間磨合。目前國外普遍還不太接受單獨購買綠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