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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電力安全治理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電力系統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作者:江西恒源能源服務有限公司    點擊:101    發布日期:2024-11-27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電力安全治理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電力系統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機構,全國電力安委會各企業成員單位:

電力安全事關國計民生和經濟社會發展,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能源安全新戰略,推進完善電力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電力系統高質量發展,支撐新型能源體系建設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如期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統籌發展和安全,在推進電力系統高質量發展工作中,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堅持安全共治,統籌推進電力安全各要素全面治理,構建權責對等、各方共建共治共享的電力安全治理體系。堅持問題導向,圍繞新型電力系統結構特性深刻變化、民生保障要求提升等新問題新挑戰,提升源網荷儲各環節安全治理能力。堅持改革賦能,推進理論創新、實踐創新、機制創新、科技創新,以遠近結合、標本兼治的電力安全治理系列措施增強安全治理效能。堅持依法監管,不斷提升安全治理法治化水平。堅持立足行業、服務大局,將電力安全治理貫穿到黨和國家工作全局各方面各環節,實現新型電力系統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動,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充足動能。

二、健全電力安全治理體系

(一)強化組織領導體系

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穿電力安全治理各方面全過程。嚴格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要求,將電力安全治理工作納入黨委(黨組)議事日程,定期研究重大問題。通過提升議事協調層級等方式,更好發揮全國電力安全生產委員會和省級電力安全生產委員會(專委會)作用,研究解決新型電力系統安全治理相關重大問題。各級各類電力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建立工作部署、通報督辦和評價考核等工作機制,構建上下聯動、互相支撐的電力安全治理組織體系。

(二)健全主體責任體系

堅持團結治網,電網調度機構要嚴格履行并網管理、運行控制、風險管理、技術監督等安全職責。電力企業和各類并網主體依法承擔電力安全主體責任,按照誰投資、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履行電力安全風險管控責任,保障自身設備安全可靠運行。各責任主體應通過夯實物理基礎、強化安全管理、加強科技創新等方式,按照技術規定提升系統友好能力,承擔涉網安全義務,協同打造共同而有區別的新型電力系統安全責任體系。

(三)健全監督管理體系

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推動明確行業監管、區域監管與地方監管職責。完善電力安全監管權責清單,健全跨部門安全監管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管工作機制,推動形成齊抓共管、各司其職的安全監管格局。進一步落實跨區輸電、跨省大壩、點對網送電等建設運行模式下對調度管理、運行維護、信息報送、事故調查的安全監管責任。

(四)完善政策法規體系

開展政策法規適應性評估,以保障新型電力系統安全高質量發展為目標,形成“立改廢釋”清單并推動落實。加快《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9號)修訂,健全完善特高壓輸電、配電網安全管理和電力設施安全防護等制度規范,針對性補強系統安全評估、新型并網主體涉網安全等監督管理政策措施。加強安全治理跨行業協同,推動在自然資源、森林消防、交通運輸、市政建設等相關領域政策法規的制修訂中充分考慮電力行業重大風險防范要求。

(五)優化標準規范體系

強化對標準工作的頂層設計和統籌謀劃,推動成立電力安全治理標準委員會,健全以強制性標準為主體、推薦性標準為補充、國行企團地各級標準協調發展的電力安全治理標準體系。重點梳理涉網管理、運行控制、設備運維、網絡安全等與電力安全強相關的標準規范清單,在規劃設計階段針對重點地區、特殊場景合理提升設防標準,對不符合災害防控標準的既有設施進行改造或遷移,盡可能規避電力安全事故風險。建立反事故措施整改評估機制,強化各項措施落實,及時推動行業反事故措施重點條款向標準轉化。

三、增強電力安全治理能力

(一)提升大電網風險管控能力

進一步加強新型電力系統安全特性研究,推進新能源涉網模型庫統一管理與參數開放,掌握高比例可再生能源、高比例電力電子設備接入電力系統、特高壓交直流混聯運行的穩定機理和運行特征。強化規劃階段電網安全穩定計算分析,通過優化電源布局、完善電網結構、強化電網合理分區運行及黑啟動能力等措施提升電網安全韌性,支持服務大型新能源基地規劃建設,從源頭消減大面積停電安全風險和隱患。

充分發揮系統運行方式分析在風險評估和控制中的牽頭抓總作用,提升大電網風險態勢感知能力,科學安排運行方式,保持合理網架強度與安全裕度。動態開展穩控策略和控制限額核算,持續鞏固和完善電力系統安全防御“三道防線”。健全大電網穩定破壞風險專項管控機制,圍繞多回直流同時故障、重要輸電通道全停、關鍵樞紐變電站(換流站)全停、負荷中心電壓失穩、安控系統不正確動作等系統性重大風險,“一案一策”落實風險管控措施,確保大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二)強化配電網風險管控能力

健全配電網安全運行風險管控機制,推動大電網安全風險識別、監視、控制體系向配電網延伸。深化有源配電網運行風險管控,加強并網管理,規范新能源涉網控制保護配置。完善配電網調度運行機制,推動各電壓等級分布式新能源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提升配電網資源調配、故障處理和用戶供電快速恢復能力。加強設備雙向重過載、電壓越限等風險智能監視與預警,做好分布式電源出力及電壓管控。建立基于運行風險的網架動態完善機制,針對性補強薄弱環節。

強化城中村、偏遠農村地區薄弱區段及縣域大范圍停電風險管控,結合鄉村全面振興電力安全治理需求,強化農村電力供應新要素接入風險管控,健全新要素并網調度、安全施工、運行維護等標準規范要求,全力保障民生用電安全可靠和惠民工程安全落地。

(三)提升發電側風險管控能力

加強新工況下發電機組安全風險管控,深化火電超低排放和“三改聯動”機組安全管理,重點強化延壽運行、應急轉備用等新場景以及深度調峰、頻繁啟停、快速爬坡、綠色低碳燃料摻燒等新工況下安全風險管控,補強風險監測手段,細化檢修運維策略,優化機組調度運行方式,持續降低機組非停受阻水平。加強發電廠全停隱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供煤、供水、供氣、核電冷源等環節隱患排查及防范機制,避免非電因素引發全廠停電事故。加強新能源及新型儲能等新型并網主體涉網安全管理,通過提升涉網安全性能、加強涉網參數管理、優化并網接入服務、強化并網運行管理等措施,提升調度機構并網安全管理水平。

完善水電站大壩防汛調度、安全定期檢查、安全注冊登記、信息化建設等制度,加強病險大壩的除險加固和隱患排查治理。加強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風險分析和隱患治理,強化高壩大庫、抽蓄電站安全性評估能力。

(四)強化用電側涉網風險管控能力

加強用戶側涉網風險管控,電網企業嚴格開展用戶接入系統的安全可靠性審查,督促用戶按標準配置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落實電網低頻低壓減負荷等穩定控制要求,按規定開展接入諧波評估和諧波治理,深入評估用戶側站內設備故障等威脅電網安全的風險,對用戶提出管控要求。調度機構加強用戶涉網控制保護配置及參數的技術監督,指導用戶合理制定相關運行方式及參數,督促用戶落實各項反事故措施要求,引導用戶積極參與需求側響應,提升系統安全調節能力。地方電力主管部門應建立用戶側涉網風險治理機制,組織用戶落實風險管控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五)加強設備安全管理和工程質量監督能力

加強設備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推動電力設備質量跨部門聯合監管機制有效運轉,加強聯合執法。將設備可靠性指標、質量監督檢查報告等納入電力設備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平臺、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和風險聯合監測。探索建立設備質量安全“黑名單”和重大缺陷電力設備“召回”制度,落實設備質量安全風險閉環管控。圍繞設備可靠性提升、防災減災建設等方向,推進電力設備大規模更新改造。

進一步完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分類監督管理機制,明確監督職責、方式、范圍等要求。實施高標準、最嚴格的電力工程質量管理,嚴防工程質量安全隱患導致電力安全事故發生。

(六)深化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能力

落實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有關法規要求,嚴格管控電力監控系統的安全分區部署,重點加強新并網主體、新業務形態的分區管控,根據發展規模和新技術應用,及時優化調整分區防護策略、落實整改措施,杜絕違規分區。強化電力監控系統供應鏈安全與內生安全,優先采用安全可信產品,推廣供應鏈全環節可信管理措施,增強產業鏈供應鏈風險防控能力,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電力網信基礎設施供應鏈,加強漏洞隱患閉環管控;落實系統本體安全加固要求,通過開發設計與配置等手段構建系統內生安全屬性,逐步建立系統本體安全免疫能力。建立健全電力監控系統網絡安全監測預警機制,豐富監測采集手段,擴展監測覆蓋范圍,進一步提高網絡安全態勢感知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

(七)加強電力應急能力

健全電力行業應急指揮協調機制,優化中央與地方分級響應機制,明確各級各類突發事件響應程序。完善應急預案體系,修訂國家及各級政府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將新型并網主體納入應急組織體系。電力企業應充分考慮分布式電源對配電網的支撐作用,修編完善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進一步加強與各級政府應急預案的銜接。加強氣象信息和自然災害風險監測,提高臨災預報預警和應急響應聯動能力。建立應急處置后評估及反饋機制,指導電力企業與重要用戶科學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增強跨區域聯合處置能力,依托國家級電力應急基地和研究中心,加快開展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的應急救援力量規模、布局、裝備配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健全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等跨區應急救援資源共享及聯合處置機制,提升重點區域突發事件的協同應對實戰能力。

四、完善電力安全治理措施

(一)堅持統一調度

嚴肅調度紀律,各類并網主體應依法依規履行涉網安全責任,服從調度管理。調度機構嚴格落實標準規程要求,科學安排運行方式、強化定值及涉網參數管理、實施調控運行,杜絕違章作業,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細化對水風光儲多能互補、流域水電綜合開發等新業態調度管理要求,厘清調管界面。提升主配網一體化安全高效協同管理能力,增強海量新型并網主體調控能力,推動新型并網主體納入調度管理范疇。深化電網調度運行與電力市場交易組織的銜接,嚴格開展安全校核,保障市場環境下電力系統的安全可控。

(二)深化雙重預防機制

深化電力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健全適用于新型電力系統的風險識別、定級、監視和控制等全過程管控機制,將新型并網主體納入風險管控范疇,明確各方風險管控責任。充分認識新技術應用風險的不確定性和復雜性,從新技術研發階段開始建立安全風險全過程評估管控機制,建立面向全行業的新技術安全風險監測和報告制度,有效管控新技術研發應用給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帶來的風險。

強化電力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研究出臺新型電力系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建立健全覆蓋全行業的電力重大事故隱患數據庫,從規劃設計、建設施工、設備運維等各環節開展隱患整治,嚴格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機制,確保重大隱患動態清零。

(三)加強技術監督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健全完善電力行業技術監督體系,積極培育電力行業技術服務市場,有效發揮市場化技術監督對電力安全的支撐作用。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應建立健全技術監督組織機構、制度標準,配備滿足技術監督要求的人員、裝備及相關資源,規范開展本單位技術監督工作。夯實涉網技術監督機制,電網調度機構應按規定落實涉網安全技術監督管理職責,定期開展涉網安全檢查與指導,加強調管范圍內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二次系統、監控系統技術監督工作。

(四)健全協同和聯動機制

持續深化源網協同,完善并網電廠涉網安全管理聯席會議機制和網絡安全聯席會議機制,加強電網調度機構與電力企業、各并網主體的風險協同管控。深化跨部門聯動,將關鍵樞紐變電站、換流站等重大基礎設施電力安全風險管控納入聯防聯控機制,加強與公安、住建、應急、自然資源、林草、氣象等部門的協同,定期會商研判,有效管控并消除外力破壞、山火、極端天氣、地質災害等重大風險隱患。

(五)堅持科技興安

推動電力安全相關基礎理論、重大技術和裝備攻關,加快先進技術示范和推廣應用,為新型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提供有力支撐。主動融入安全科技產業創新生態,推動電力安全科技創新、產業創新的深度融合,加快電力安全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應用。積極適應新型電力系統數字化智能化發展趨勢,推動研究人工智能技術在電力系統應用進程中存在的安全風險、責任劃分及監管原則,全面提升電力安全快速感知、實時監測、超前預警和安全評估能力,通過強化技術手段從源頭消除安全風險與隱患。

(六)推進文化育安

樹立“和諧守規、安全共治”新型電力系統安全文化理念,搭建電力安全文化宣教平臺,創新工作理念和傳播形式,構建電力安全文化新形態。強化面向基層的宣傳引導,電力企業應加強對新型并網主體投資者、運營者電力安全文化的宣教培訓,將電力安全政策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融入日常供電服務工作,延伸到基層、拓展到各個單位、覆蓋到廣大群眾,提升全社會人員的電力安全意識。

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宣傳,堅持集中性宣傳教育與經常性宣傳教育相結合,建立全社會聯合參與的電力設施保護機制,通過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方式加強預控,嚴厲打擊破壞行為,營造群眾監督、社會支持的保護格局。

五、提升電力安全監督管理效能

(一)嚴格安全監管執法

加強電力安全執法檢查,完善執法程序規定,規范通報、約談制度。完善安全生產執法信息公開制度,建立電力安全信息共享平臺,及時發布執法信息。健全以安全信用為核心的新型監管機制,加快推進電力安全監管數字化智能化工程建設,探索創新非現場等監管模式。

(二)加強安全信息管理

嚴格電力安全信息報送工作,針對新形勢、新業態持續完善信息報送要求,建立電力安全信息快報、續報、核報、詳報機制,分層分級規范開展電力安全信息報送,對遲報、漏報、瞞報、謊報的情況要依法依規嚴肅追責處理。健全電力安全風險隱患和事故等基礎數據和信息共享機制,依托行業組織建立電力安全基礎數據平臺,統一數據采集存儲和統計分析標準,分級分類開放共享電力安全基礎數據與信息,提升全行業風險預防預控能力。

(三)依法依規開展事故調查

嚴格電力安全事故調查,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依法依規組織開展電力安全事故和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電力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嚴格按照《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9號)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明確的事故調查權限開展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不開展調查,或者隨意降低事故調查組織的等級。建立電力安全執法法律顧問制度,提升執法的規范性。建立健全事故調查后評估和責任倒查機制,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拒不整改或消極應對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四)提升安全監督管理水平

建立電力安全監管干部專業知識定期培訓機制,創新學習方式方法,提升監管干部的專業技術水平和防范化解風險能力。定期舉行法律知識培訓,樹立法治理念、法治思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履行法定職責。按規定配備安全監管執法裝備及現場執法車輛,建立電力安全專家庫,完善安全監管執法支撐體系。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要牽頭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方參與的電力安全治理支撐體系,定期研究解決重點問題和重大風險,確保安全治理目標任務順利完成。各相關部門及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調配合,制定實施方案,分解落實任務。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和各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常態化監管和專項監管,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確保閉環。電力企業要加強任務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和總結評估,及時分析存在問題,提出改進建議,確保重點任務及時落地見效。

國家能源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