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推動新型經營主體成為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新動能
李鵬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能源改革的相關部署,解決新型電力系統日漸緊迫的調節、消納、保供問題,針對近年來涌現的分布式新能源、新型儲能、虛擬電廠和智能微電網等新型經營主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超前謀劃,積極引導,制定出臺了《關于支持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明了今后一段時間新型經營主體在電力市場化環境中的發展道路,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一、我國新型電力系統建設面臨新問題
當前,我國正在加速建設新型電力系統,但面臨如下幾個新問題。一是新能源面臨消納困境。“十四五”期間北方地區傳統煤電等調節資源逐漸耗盡,新能源消納“紅利”日漸消失,在風光資源豐富的華北、西北地區,由于消納空間不足,風光接入電網面臨較大的阻力,以山東分布式光伏為例,全省136個縣(市、區)有96個低壓配網接網預警為“受限”或“一般”。二是新的調節資源增長受限。除煤電、水電等傳統調節電源之外,新的調節資源尚面臨很多問題,如新型儲能雖然規模較大,但是大部分省份沒有建立合適的盈利機制,可持續發展后勁不足;虛擬電廠、智能微電網等還缺乏頂層設計,停留在示范階段。三是保供壓力越來越大。隨著風光逐漸向主體電源轉變,其“靠天吃飯”的特性對電力系統安全保供是不利因素,事實上當前電力系統的安全裕度對比傳統電力系統是下降的,大量的用戶側調節資源也尚未被充分挖掘,沒有在保供中發揮作用。
二、《意見》進一步規范了新型經營主體的定義
新型經營主體的概念最早出現在2022年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印發的《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發改體改〔2022〕118號)中,文件在“培育多元競爭的市場主體”方面,要求“引導用戶側可調負荷資源、儲能、分布式能源、新能源汽車等新型市場主體參與市場交易,充分激發和釋放用戶側靈活調節能力”。2023年9月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發改能源規〔2023〕1217號),明確指出“新型經營主體包含分布式發電、負荷聚合商、儲能和虛擬電廠等”,并在部署電力現貨市場近期建設主要任務時,提出“推動分布式發電、負荷聚合商、儲能和虛擬電廠等新型經營主體參與交易”。《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新型經營主體的定義,包括分布式新能源、新型儲能等單一技術類新型經營主體,以及虛擬電廠、智能微電網等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并對相關概念進行了明確,為下步健康有序發展打下了堅實基礎。
三、《意見》提出了新型經營主體的創新應用場景
新型經營主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新型電力系統面臨的保供、調節、消納難題,近年來發展較快。分布式電源可以提供局部供電支撐,提高可靠性,新型儲能和虛擬電廠提供了新的調節電源,智能微電網可局部平衡,就地消納,減小了大電網調節壓力。我國新型經營主體裝機規模在近幾年實現快速增長,2023年我國新增并網分布式光伏9628.6萬千瓦,新型儲能2260萬千瓦/4870萬千瓦時,虛擬電廠和智能微電網也有少量試點落地。《意見》提出了新型經營主體的若干應用場景,并提出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可對新型經營主體豁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并對電網企業提出接入服務要求,從建設程序方面支持了新型經營主體的發展。
四、《意見》提出新型經營主體參與市場的方式
我國新型經營主體目前存在的問題是市場機制設計不夠完善,使得新型經營主體作用發揮受限,參與電力市場是最佳解決方案。在市場建設較快省份如山東、廣東等,市場規則中對新型儲能、虛擬電廠等新型經營主體參與市場的方式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但分布式發電、智能微電網尚未有規定;在市場建設進展相對較慢省份,所有新型經營主體尚未有參與市場的規定。《意見》規定了新型經營主體市場注冊方式和平等主體地位,為地方政府制定市場規則提供了上位依據。
五、《意見》重點關注了發用電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
相對于單一主體,聚合類主體參與市場的技術難度和規則設計更加復雜,虛擬電廠就是這類主體。虛擬電廠有兩類,一類起源于德國,分布式光伏在參與市場時體量太小,于是采用了虛擬電廠的方式,將地理上分散的分布式光伏聚合起來,以同一主體身份參與市場;另一類起源于美國,可調負荷可以參與電網調節,因此可以把此類負荷聚合起來,相當于一個電廠,接受電網的調度,為電力系統調節做貢獻,同時通過現貨市場、輔助服務市場或其他方式獲取收益。《意見》提出的聚合發用電資源就是此意,從主體創新方面支持了新型經營主體的發展。
六、《意見》提出新型經營主體公平承擔系統責任
目前新型經營主體中的分布式新能源,特別是分布式光伏,享受了電力系統調節服務,但沒有承擔相應費用,收益較高,很多投資方將集中式光伏拆散為分布式光伏逃避相關社會責任,導致電力系統調節資源項目收益不足,建設積極性低,影響了全社會的新能源整體消納水平。10月10日,國家能源局發布《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電力市場”,“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的,發電、用電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承擔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統備用費、政策性交叉補貼等,公平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自然人戶用光伏免收”,與《意見》的要求基本一致,均要求分布式光伏承擔社會責任。
新型經營主體是因應新型電力系統和新型能源體系建設而出現的全新的市場參與者,隨著新能源發電占比的快速提升和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進一步加速,新型經營主體的市場規模仍將持續快速擴大,商業模式也將不斷豐富,此次指導意見明確了一些原則性的要求,為新型經營主體參與電力市場特別是現貨交易排除了障礙,但是具體實施過程中仍有可能出現一些新的困難和問題,這有賴于全體電力同仁和市場各參與方全面完整準確的貫徹落實二十屆三中全會的精神,銳意改革,從大局出發,用改革和創新的眼光支持新模式新機制的探索,共同推動我國新型電力系統的實踐,使得我國豐富的風光資源能夠切實服務于經濟社會的綠色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