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公開征求《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基本規則》意見的通知,電力輔助服務是指為維持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保證電能質量,除正常電能生產、輸送、使用外,由可調節資源提供的調峰、調頻、備用、爬坡、黑啟動等服務。本規則所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是系統可調節資源的市場化配置方式,遵循市場原則為電力輔助服務主體提供經濟補償。
詳情如下: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公開征求《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基本規則》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深化能源管理體制改革、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的重要精神,統一規范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管理,維護市場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國家能源局組織起草了《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基本規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建議,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傳真至010-81929559,或通過電子郵件發至jianguansi@ne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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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基本規則(征求意見稿)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4年10月8日
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基本規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政策依據】為加快推進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規范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管理,維護市場經營主體合法權益,依據《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價格機制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總體思路】以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為基礎,促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為導向,科學確定輔助服務市場需求,合理設置輔助服務市場交易品種,按照“誰提供、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原則,優化各類輔助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健全輔助服務費用傳導機制,統籌完善市場銜接機制,推動完善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
第三條【基本定義】電力輔助服務是指為維持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保證電能質量,除正常電能生產、輸送、使用外,由可調節資源提供的調峰、調頻、備用、爬坡、黑啟動等服務。本規則所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是系統可調節資源的市場化配置方式,遵循市場原則為電力輔助服務主體提供經濟補償。
第四條【適用范圍】本規則適用于省級及以上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的設立、注冊、運行、結算和監督管理等。
第二章總體要求
第五條【建設目標】建立優化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機制,充分調動可調節資源主動參與系統調節積極性,規范各級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加強電力輔助服務市場與電能量市場的統籌銜接,實現多層次市場協同運行,推動電力輔助服務價格規范形成、費用有序傳導,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六條【基本原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與運營應堅持統一開放、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原則。
第七條【基本要求】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堅持以安全為前提,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以市場機制為導向,促進可調節資源高效優化配置;以綠色低碳為目標,助力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服務能源清潔轉型。
第三章市場成員
第一節 市場成員構成
第一條【市場成員】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成員包括經營主體、電網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等。
第二條【經營主體】經營主體指滿足電力市場要求,具備可觀、可測、可調、可控能力的主體,主要包括火電、水電、儲能、虛擬電廠等。
第三條【電網企業】電網企業指為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運營提供必要的網架結構及關聯服務的主體。
第四條【市場運營機構】市場運營機構指負責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運營的機構和組織,包括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
第二節 市場成員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經營主體】經營主體作為電力輔助服務提供方,按照規則履行輔助服務交易結果,獲得輔助服務收益。
第六條【電網企業】電網企業為經營主體提供輸配電和電網接入、電費結算等服務,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與輔助服務市場相關的技術支持系統。
第七條【電力調度機構】電力調度機構作為電力輔助服務采購方,負責提出滿足系統安全運行要求的電力輔助服務需求,統一采購各類電力輔助服務。負責輔助服務交易組織、市場出清、服務調用、服務計量、費用計算等業務,并開展輔助服務市場運營監控工作。
第八條【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經營主體市場注冊、信息變更和退出等相關服務,負責輔助服務市場的申報和信息披露工作,并負責提供輔助服務市場結算依據,配合電力調度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節 市場成員注冊
第九條【基本條件】經營主體原則上應具有法人資格(或取得法人授權)、依法依規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符合豁免政策除外),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資質良好。
第十條【技術條件】參加輔助服務市場的經營主體應具備接收、執行調度指令的技術能力。
第十一條【準入原則】各類具備提供輔助服務能力的經營主體平等參與輔助服務市場。原則上獲得容量電費的經營主體應當參與輔助服務市場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退市原則】經營主體原則上不得自行退出輔助服務市場。因退役破產、政策調整、系統約束限制等原因無法繼續提供輔助服務的經營主體,經審核后方可退出輔助服務市場。
第十三條【退市主體責任】退出市場的經營主體應繳清輔助服務相關費用,未履約完的輔助服務合同應通過轉讓或終止等方式處理。
第十四條【市場注冊】各類經營主體須在電力交易機構完成市場注冊程序后,方可參與輔助服務市場交易。經營主體應當保證注冊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履行承諾、公示、注冊、備案等相關手續后,電力交易機構及時向社會發布經營主體注冊信息。
第十五條【市場變更】已完成輔助服務市場注冊的經營主體,當市場注冊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變更申請,變更信息經公示無異議后,電力交易機構向社會重新發布相關經營主體注冊信息。
第八條【市場注銷】因故需要退出輔助服務市場的經營主體,應及時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市場退出申請,履行或處理完成已成交合同有關事項,并由電力交易機構公示無異議后,方可注銷其市場注冊信息并退出輔助服務市場。
第四章市場設立原則
第一條【依據設立】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電能量市場建設情況等,提出輔助服務市場建設需求,擬訂輔助服務交易品種,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行業標準和系統實際需要,制定相關技術規范。
第二條【需求分析】電力調度機構擬定輔助服務市場需求分析報告,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分析報告應包括本地區電力系統運行特點、電能量市場建設情況、建設輔助服務市場必要性、影響因素分析、有關建議等。
第三條【論證組織】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組織相關部門、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市場運營機構等分析論證需求合理性。
第四條【方案制定】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制定轄區內輔助服務市場交易品種、交易機制、價格機制、限價標準、費用傳導方式等實施方案,報國家能源局,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后實施。
第五條【規則制定】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省價格、能源主管部門組織起草當地輔助服務市場實施細則,依據系統運行需要、輔助服務成本、歷史數據調查、模擬測試結果及對電價的影響等,合理確定市場技術參數,并廣泛征求意見,經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按程序印發實施。
第六條【市場建設技術要求】輔助服務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應包括交易申報、市場出清、交易結算、交易管理、信息發布等功能模塊,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和市場規則要求。
第七條【市場建設運行要求】輔助服務市場應依序開展模擬試運行、結算試運行、正式運行,協調做好相關市場運行工作。
(一)模擬試運行內容主要包括:組織經營主體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申報,檢驗技術支持系統功能,適時依據市場出清結果進行生產調度;根據模擬試運行情況對市場規則進行討論修改、對技術支持系統進行完善,對關鍵流程進行記錄備查;形成模擬試運行分析報告,向市場成員公開。
(二)結算試運行內容主要包括:依據市場出清結果進行生產調度結算;根據結算試運行情況對市場規則進行討論修改、對技術支持系統進行完善,對關鍵流程進行記錄備查;形成結算試運行分析報告,評估輔助服務市場作用和影響,向市場成員公開。
(三)正式運行內容主要包括:按規則連續不間斷運行市場,保障技術支持系統正常運轉,依據市場出清結果進行調度生產并結算,依法依規進行信息披露、市場干預、爭議處理等。
(四)首次結算試運行和開始正式運行的時間間隔不小于1年。
第九條【調整機制】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定期對轄區內輔助服務市場進行分析評估,會同相關部門適時調整市場相關參數等,確保輔助服務滿足系統需求,費用處于合理范圍。
第五章輔助服務品種
第一條【品種分類】輔助服務品種從功能上可以分為有功控制服務、無功控制服務和事故處置類服務。
第二條【有功控制服務】有功控制服務品種包括:調峰服務(僅限于現貨市場未連續運行地區)、調頻服務、備用服務、爬坡服務等。
(一)【調峰服務】調峰服務是指運營主體根據調度指令跟蹤系統負荷及新能源出力變化,調減發電出力(包括設備啟停),為其他主體提供發電空間的服務。
(二)【調頻服務】調頻服務是指運營主體通過調速系統、自動功率控制等,減少系統頻率偏差(或聯絡線控制偏差)所提供的服務。調頻服務分為一次調頻服務和二次調頻服務。一次調頻服務是指常規機組通過調速系統提供的有功出力調整服務,調節響應性能不低于常規機組調速系統性能的運營主體也可提供相應服務。二次調頻服務是指經營主體通過自動功率控制技術,包括自動發電控制(AGC)、自動功率控制(APC)等,提供的有功出力調整服務。
(三)【備用服務】備用服務是指為滿足系統安全運行需要,運營主體通過預留發電能力,并在系統運行需要時于規定時間內增加有功出力的服務。一般分為10分鐘備用(10分鐘內預留能力可以全部調出,且原則上持續時間不低于30分鐘)和30分鐘備用(30分鐘內預留能力可以全部調出,且原則上持續時間不低于2小時)。
(四)【爬坡服務】爬坡服務是指運營主體根據調度指令快速響應系統負荷或新能源出力短時大幅變化,提供的具有較高上下調節速率的有功出力服務。
第三條【無功平衡控制服務】無功平衡服務品種即電壓控制服務,是指為保障電力系統電壓穩定,運營主體根據調度下達的電壓、無功出力等控制調節指令,通過自動電壓控制(AVC)、調相運行等方式,向電網注入、吸收無功功率,或調整無功功率分布所提供的服務。
第四條【事故處置類服務】事故處置類服務品種是指為消除或降低系統事故影響,快速恢復系統正常運行所提供的服務。事故處置類服務主要包括黑啟動、轉動慣量、切機、切負荷等。
第六章輔助服務交易組織
第一條【市場申報】電力調度機構按照電力系統需要和經濟調度要求,提出輔助服務市場需求信息。各類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的經營主體,根據市場運營機構公布的市場需求信息,在規定時間前按規定格式和要求向市場運營機構提交相應交易申報。
第五條【市場出清】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需求,以成本最小化為目標,確定市場出清結果,采購輔助服務。
第六條【執行與考核】電力調度機構按照市場出清結果對中標經營主體進行調用,并進行服務計費。經營主體未能按調度指令執行的,按規則開展考核。
第七條【應急處理】輔助服務市場暫停或中止交易期間,電力調度機構為確保系統運行安全對相應調節資源進行應急調用,并相應給予補償。
第七章市場費用產生及補償、傳導機制
第一節 費用產生機制
第一條【基本構成】穩妥有序推動輔助服務價格由市場形成。具備市場交易條件的輔助服務品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市場價格機制,通過市場交易方式形成輔助服務費用。經營主體提供輔助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能量費用,按現貨市場價格結算,未開展現貨市場地區按中長期交易規則結算。
第二條【各類服務費用計算】調峰服務費用根據市場競爭確定的出清價格和中標調峰出力計算,或出清價格和啟停次數計算。調頻服務費用為調頻里程、性能系數、出清價格三者乘積。備用服務費用為中標容量、中標時間、出清價格三者乘積。爬坡服務費用為中標容量、中標時間、出清價格三者乘積。
第二節 費用補償機制
第一條【補償原則】按照“誰提供、誰獲利”的原則,公平合理給予經營主體輔助服務補償,充分調動靈活調節資源積極性。
第二條【補償標準原則】經營主體參與輔助服務市場交易的,依據市場規則和出清結果予以補償;以其他方式提供輔助服務的,按照事前明確的費用標準予以補償。
第三條【違約及考核管理】因自身原因未按交易結果提供有效輔助服務的主體,依照市場規則和“兩個細則”承擔相應違約和考核責任。
第三節費用傳導機制
第三條【分攤原則】輔助服務市場費應按照“誰受益、誰承擔”原則,結合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情況,綜合考慮經營主體和用戶承受能力,建立輔助服務費用傳導機制。
第一條【傳導機制】需由經營主體承擔的輔助服務費用,按相關程序確定。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地區,電能量費用與輔助服務費用獨立形成,相關輔助服務費用原則上由用戶用電量和未參與電能量市場交易的上網電量共同分擔,分擔比例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未開展現貨市場或電力現貨市場未連續運行的地區,原則上不向用戶側疏導輔助服務費用。
第四條【第三方主體承擔要求】獨立儲能、自備電廠、虛擬電廠等“發用一體”主體,在結算時段內按綜合上網(下網)電量參與發電側(用戶側)輔助服務費用分攤。
第五條【跨省跨區承擔要求】推動跨省跨區送電根據輔助服務提供和受益情況,公平合理承擔和獲得送受兩端輔助服務費用。
第八章市場銜接機制
第六條【市場銜接總體原則】統籌推進電能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等整體建設,在市場準入、交易時序、市場出清、費用疏導等方面做好銜接,充分發揮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在保障電網安全運行中的作用。
第一條【與電能量市場銜接】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地區,調峰、頂峰、調峰容量等各類具有類似功能的市場不再運行。調頻、備用、爬坡等有功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可獨立出清,具備條件時推動與現貨市場聯合出清。
第二條【區域、省市場設立原則】結合電網資源配置需求和系統運行約束情況、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情況,因地制宜建立省/區域調頻、備用等服務市場。區域調峰、存在電能量交換的區域備用等交易,應當及時轉為電能量交易。
第九章計量結算
第一節 計量
第一條【基本要求】電力調度機構負責經營主體服務調用及執行情況記錄,電網企業負責輔助服務費用結算。
第二條【費用計算】依據市場出清結果、調度指令、調度計量數據等,開展輔助服務交易結算。
第三條【計量和采集周期】計量和采集周期應當滿足輔助服務最小交易周期和精度要求。計量數據缺失的,可根據擬合規則進行補充。
第二節 結算原則
第四條【結算周期】輔助服務結算原則上應采用“日清月結”的方式,按日對交易結果進行清分,生成日清分依據;按月對交易進行月結算,出具月結算依據,并開展電費結算。
第五條【獨立核算】輔助服務結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則,各品種輔助服務費用應在結算單中單獨列示,不得與其他費用疊加打捆。
第三節 結算流程
第六條【調度計算】電力調度機構負責輔助服務費用計算相關數據記錄,并按照電能量電費結算時間節點,推送至電力交易機構。
第七條【交易結算】電力交易機構在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的數據基礎上,計算輔助服務補償、分攤,以及考核費用,出具結算依據,并向經營主體發布。
第八條【主體確認】經營主體應在依據公示后審核確認結算結果并反饋意見。
第九條【發布賬單】電網企業負責電費結算及賬單發布,并按規定收付電費。
第十條【追退補調整】由于計量、電價差錯等原因需要進行追退補的,由電力交易機構按照規則啟動輔助服務費用追退補流程。原則上應在最近一次結算周期內完成調整。超過一定時效的結算結果不再做調整和修改。
第十章信息披露
第一節 原則及要求
第十六條【信息披露原則】輔助服務市場信息披露應執行《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基本規則》(國能發監管〔2024〕9號)的相關要求,遵循安全、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易于使用的原則,做好輔助服務市場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條【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主體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則披露信息,并對其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信息披露應按照公眾信息、公開信息、特定信息三類分級分類管理,明確信息披露主體、披露信息內容及信息披露對象。
第二節 信息披露內容及管理
第十八條【電力調度機構信息披露要求】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披露信息包括:輔助服務需求計算方法,交易申報、出清信息,服務補償和分攤總體情況等信息。
第十九條【電力交易機構信息披露要求】電力交易機構應根據電力調度機構推送的相關信息,及時準確、分級分類向相關經營主體公示或告知。
第二十條【經營主體信息披露內容】經營主體應分級分類披露與輔助服務交易及調度運行相關的關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核定(設計)最低技術出力,核定(設計)深調極限出力,機組調節速率,機組邊際能耗曲線,機組最小開停機時間,機組預計并網和解列時間,機組啟停出力曲線,機組調試計劃曲線,調頻、調壓、日內允許啟停次數,廠用電率,熱電聯產機組供熱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爭議處理】經營主體對披露信息有異議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電力交易機構在接到問詢的5個工作日內,應會同電力調度機構進行核實并予以答復。經營主體認為仍有爭議的,可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提出申訴。
第七條【信息安全】任何市場成員不得違規獲取或者泄露未經授權披露的信息。市場成員的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市場成交結果的言論。
第十一章風險防控
第三條【基本要求】建立健全輔助服務市場風險防控機制,防范市場風險,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和市場平穩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經營主體合法權益。
第四條【職責分工】市場運營機構在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區、市)有關主管部門指導下,履行市場風險防控職責,市場成員應共同遵守并按規定落實輔助服務市場風險防控職責。
第五條【風險類型】輔助服務市場風險類型主要包括:
(一)輔助服務供需風險,指輔助服務供應緊張,較難滿足輔助服務需求的風險。
(三)輔助服務市場力風險,指具有市場力的經營主體操縱輔助服務市場價格的風險。
(三)輔助服務市場價格異常風險,指部分時段或局部地區輔助服務市場價格持續偏高或偏低,波動范圍或持續時間明顯超過正常變化范圍的風險。
(五)輔助服務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風險,指支撐輔助服務市場的各類技術支持系統出現異常或不可用狀態,影響市場正常運行的風險。
(六)網絡安全風險,指因黑客、惡意代碼等攻擊、干擾和破壞等行為,造成被攻擊系統及其數據的機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被破壞的風險。
第六條【風險監測】市場運營機構按照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區、市)有關主管部門要求,加強對輔助服務市場各類交易活動的風險防范和監測。
第七條【風險預警】市場運營機構按照有關程序對市場風險進行預警,并報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區、市)有關主管部門。
第八條【風險處置】市場風險發生時,各方按照事前制定的有關預案,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則對市場進行應急處置,詳細記錄應急處置期間的有關情況,并盡快報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及政府有關部門:
(一)電力系統發生嚴重故障,不具備輔助服務市場繼續運行條件時。
(二)輔助服務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發生故障,無法正常進行輔助服務市場出清和調度時。
(三)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監管職責】國家能源局按照《電力市場監管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8號)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全國輔助服務市場監管職責。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的輔助服務市場監管。
第二十三條【監管對象】輔助服務市場的監管對象包括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的各類經營主體、電網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等。
第二十四條【信息報送】各地電網企業應定期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以及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等報送輔助服務交易的價格、費用、各類主體收益和分攤情況。
第二十五條【監管評估】市場運營機構應做好輔助服務市場建設運行、出清價格、費用傳導與分攤等情況的監測分析。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對轄區內輔助服務市場運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執行效果等進行評估,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第二十六條【爭議處理】經營主體對輔助服務交易存在疑義時,可向運營機構提出申訴意見,電力調度機構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核實并予以答復。經營主體認為仍有爭議的,可提交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按司法程序處理。
第十三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來源:國家能源局